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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机交易价格,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的非法经营罪的一审判决书

乐刷pos官方2024-11-21 10:38:45【新中付POS机】9人已围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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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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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。机交易价格S机交易经营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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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杨某,使用式的审判男,虚构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,非法汉族,机交易价格S机交易经营决书大专文化程度,使用式的审判无业,虚构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,非法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。机交易价格S机交易经营决书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,使用式的审判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。虚构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。

案件概述

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(2019)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,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适用普通程序,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

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期间,被告人杨某在没有任何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,在秦都区XX大道XX花园XX村村口一门面房内,利用自己购买的POS机先后多次为其本人及他人套现,非法经营数额为1266813.7元。

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,并自愿认罪。

一审法院查明

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,且有受案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、到案经过、信用卡托管代还委托协议、搜查证、搜查笔录、扣押清单、发还清单、银行账户明细、人口信息材料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,足以认定。

一审法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,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,非法经营数额1266813.7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,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杨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当庭自愿认罪,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,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,依法宣告缓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审裁判结果

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
(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已交纳)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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